|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五项禁
一、严禁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的车辆、货物、现金、营业执照等。违反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开除。
二、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由其报销各种费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三、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以及强行推销书报刊等。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反规定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在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同一工作人员因违反本禁令中的任意一条受到处罚,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一年内两次受到处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一年内受到处罚达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同一部门(指处、科、所、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因违反本禁令而受处罚2人次以上的,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部门领导当年不能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局、分局领导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禁令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由其上一级领导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免职、撤职。
<%=rsnews("conten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