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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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