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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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