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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职能简介
    抵押登记
    拍卖监管
    合同争议调解
    守合同重信用



职能简介
(1) 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2) 组织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3) 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4) 组织办理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5) 组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6) 组织命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7) 组织实施其他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抵押登记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回到顶部)
答: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具体讲,一般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抵押物存放于两个以上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负责登记;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3、企业哪些动产抵押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答:企业除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材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6、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低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受理抵押物登记的机关对抵押物登记申请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日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我国《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限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8、对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各应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9、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变更登记?
答: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双方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的续期登记?
答: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的1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1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的注销登记? 答:一是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拍卖监管                                                           (回到顶部)

1、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就有它的特点:
   一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进行买卖而转移拍卖标的物。一般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物依法交由拍卖人,由拍卖入主持通过竞买人竞价的方式而将其拍卖标的转移给竞买人中的最高应价者--买受人。
   二是一般由最高应价者获取拍卖标的。一般由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由其最高应价者获得拍卖标的。
   三是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这种中介服务机构一般称之?quot;拍卖"。拍卖与一般商业单位或贸易公司不同,其自身没有应拍卖的标的,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组织竞买人竞价,而促其成交的一种交易行为,因而,拍卖行具有中介服务的性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新的拍卖方式也不断出现,如拍卖公司与商家举办联合拍卖会、网上拍卖等等。
2、拍卖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严格遵守《拍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或损害赔偿问题,应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文物的应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房地产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等。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主要指在拍卖活动中,要有较高的透明度。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叫价等全部公开。
   公平,主要指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私下成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特殊待遇或优惠条件。
公正,主要指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中的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法》中的规定,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三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
   四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益。
凡发生上述行为,拍卖活动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利益,以诚相待,重合同守信用。如当委托人在委托拍卖自己的标的时,应主动向拍卖人说明该标的来源及瑕疵,拍卖人对此情况,也应如实向竞买人说明等。
3、不允许拍卖的标的物有哪些?
《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我国法律规定: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土地;
   (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   (3)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4)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5)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金银等等。
   买卖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法理上讲,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为的行为;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则是不可为的行为,违反其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什么是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既然是企业法人,它就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企业章程等,而且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登记。
   《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回到顶部)
   《拍卖法》第十三条还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5、什么是拍卖师? 拍卖师是指拍卖企业中,拍卖活动的主持者,是拍卖企业形象的代表。
   《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6、什么是委托人?
《拍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的权利是:
   (1)委托人有权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2)委托人有权委托代理入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4)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的义务是:
   (1)委托人有义务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并确定保留价;
   (3)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按照约定,有义务向拍卖人支付费用;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7、什么是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为购得拍卖标的而参加竞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如拍卖烟草制品,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竞买人无论是从事批发还是零售业务的,都必须具有专卖烟草的资格,才算具备了竞买人的资格。如果竞买该批烟草的企业目的是为了批发,还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该企业才具有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的权利是:
   (1)竞买人有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
   (3)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的义务是:                                                         (回到顶部)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2)竞买人与其他竞买人或者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8、什么是买受人?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的权利是:
   (1)有权取得拍卖标的并享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权要求拍卖人、委托人依, 法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拍卖人的原因影响买受人上述权利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是:
   (1)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
   (2)有义务受领拍卖标的。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来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9、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与内容有哪些?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①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③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④拍卖的时间、地点;
   ⑤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⑥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⑦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⑧违约责任;
   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什么是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回到顶部)
保留价是指由委托人确定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对于泄密的拍卖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拍卖前,委托人及确定保留价的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未说明的,则表明该拍卖标的具有保留价。
   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停止对此拍卖标的的拍卖在拍卖后,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应由委托人取回,并支付合理保管费用。委托人也可与拍卖人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重新确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以便再行拍卖。 11、拍卖公告与展示指的是什么? 《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这是指对拍卖公告载体的规定。
   为了使拍卖活动真正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这里讲的报纸,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而且有一定影响,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如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   也可在当地的日报或晚报公告。除报纸外,还可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介发布公告。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必经程序是,拍卖的展示应在拍卖前进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拍卖标的不在拍卖现场)其公告必须明确表述,并提供其到现场观察的机会。
   《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在展示拍卖标的同时,还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
   (1)拍卖物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状况等;         (2)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3)佣金及其他有关拍卖的费用;
   (4)拍卖方式;
   (5)拍卖物的转让及应交纳的税费;
   (6)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合同,并重新确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以便再行拍卖
  12、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内容是什么?                                                 (回到顶部)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
   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3)拍卖标的的状况如名称、拍卖号、数量、质量、规格、存放或所在地点、折旧情况、用途、性能等;    (4)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5)拍卖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6)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一般由拍卖人、买受人各执一份。
   在拍卖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①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不具有《拍卖法》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的;
   ②拍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操纵竞价,非法牟取暴利的;
   ③拍卖标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拍卖的物品; ④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欺诈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买受人重大损失的;
   ⑤拍卖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13、佣金如何支付?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
   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回到顶部)
   (1)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3)拍卖标的的状况如名称、拍卖号、数量、质量、规格、存放或所在地点、折旧情况、用途、性能等;    (4)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5)拍卖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6)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一般由拍卖人、买受人各执一份。
   在拍卖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①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不具有《拍卖法》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的;
   ②拍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操纵竞价,非法牟取暴利的;
   ③拍卖标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拍卖的物品;
   ④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欺诈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买受人重大损失的;
   ⑤拍卖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内容有哪些?
     (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对《拍卖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拍卖法》规定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合同争议调解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                                                 (回到顶部)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回到顶部)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8、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回到顶部)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


守合同重信用                                                  (回到顶部)

(一)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报告;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1、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证明;
   2、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3、当年的合同综合台帐。
 对已经取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的1--4月份向原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合格的加盖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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